摘要
将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分为区域与区域之间、流域与区域之间两个层次,并将区域的行为选择简化为独自和协同两种水利用形态,将流域的行为选择简化为干预和放任两种形态。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流域在放任和干预下的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博弈以及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博弈这二个模型,并分别对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基于水资源的公共性,流域内水资源必须实现各区域的协同利用及整个流域范围内的合作管理,以避免“公用地悲剧”的发生;区域间的协同利用不可能通过自身调节来实现,而只有通过流域合理干预才能达成。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05年第6期17-20,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