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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Judicial review system in trade remedy under WTO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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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为(1)国际层面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争端在国内法律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2)国内层面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独特的要素。(3)国际国内串联层面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能串通国内国际层面,联系国内法和国际法,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关方权益的制度。
作者 袁勇 朱淑娣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 1参见朱淑娣等:《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M],香港文汇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 2[11]See: Judicial Review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under WTO Framework.[N],Presentation in Yale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and Area Studies. Took by Shudi Zhu, Yale Fox International Fellow. May 13,2004.
  • 3根据WTO的实际情况,这里的"成员"在范围上既包括绝大多数的独立主权国家,也包括一部分的主权国家联盟(欧盟是其典型),甚至还包括某些不拥有独立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如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等).
  • 4这里的"有条件"主要是指不违背WTO的具体贸易协定.
  • 5Merriam 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M], Merriam-Webster , Incorporated Springfield, Massachustts, p27.
  • 6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组织和行为,比如联邦德国.
  • 7据WTO 协议,司法审查机关当作广义理解,不限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也不仅是狭义的司法机关的权力.
  • 8参见:GATT1994,10.3(b);GAS6.2(a);TRIPS41.4. etc.[Z]
  • 9"国内"包括成员方主权国内、单独关税区内、欧盟区域内.
  • 10争讼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审判法律关系而言的,前者主要是指发生在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由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指在法定司法审查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的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统称为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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