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责任保险诞生之日起,关于其是否影响了侵权法作用发挥的争论就一直没停止过。笔者认为,首先,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充分、合理的补偿应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这与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相重合的。其次,责任保险是一种十分合理而有效的手段,它通过特有的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获得补偿的权利,促进了侵权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再次,责任主体通过支付少量的费用购买责任保险,将可能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化整为零,分散于社会大众,其结果不但有利于被保险人本人,还在实质上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2-84,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