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存在着保险合同成立当时,投保人并未即时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且《保险法》又未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必须以支付保费为生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于投保人缴费的条件就必须相当明确,准确措辞以表达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付费条件的关系,不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任何抗辩的余地。避免因“鉴于条款”的措辞与投保人付费事实不符,引起纠纷。如果对“鉴于条款”,争议双方都有各自解释的余地,就不能单纯以保险合同的文字条款为唯一依据,而应以交易合同的一般公认的法则来推理。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5-86,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