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高度抽象化、认定主体多元化和奖励机制随意化是当下退赃立法失范的重要因由。这种结构性缺陷最终会导致功能上的障碍,造成司法不公,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身就是人类历史长期博弈的结果。要建构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退赃制度,我们必须秉持一种科学的、合乎法治的理性精神,尽快完善退赃立法,以合理定位退赃的认定主体,正确处理退赃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之间的关系。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