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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中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未及时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且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指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央企业成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事件。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5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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