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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制建设中行政强制机制的克服

Getting Rid of Coercive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in Building Legal System for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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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依赖以命令、制裁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机制作为首要的法律调控手段。这种环境立法的思路与环境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法律价值取向严重背离。在未来的环境立法中,应摒弃单一实践机制的束缚,建构私法调控手段和行政调控手段相互平衡的法律实践机制。
作者 邓海峰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1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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