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是改革年,事业单位改革将进入实质阶段 中国的社会组织可以概括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类。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中国的法人制度,并根据其社会功能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法人的规定,仍然没超出“三类单位”的框架。在市场经济下,学校、医院、基金会、各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构成企业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中国的类似机构大多属于事业单位,乍看上去,事业单位似乎就是“非营利组织”,其实并不尽然。
出处
《中国招标》
2005年第03M期41-49,共9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