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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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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06A期56-56,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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