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民国建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建设者们试图以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营建一个崭新的民主共和国,司法独立也就成了民国法制建设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随后的北洋政府为了专制统治的需要,很快便实行了“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尽管后来的民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曾进行不同的改革,如“司法委员公署”、“司法处”等,但“兼理司法制度”始终成为民国时期地方司法的主流,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目标的实现。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