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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性醉酒的司法鉴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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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酒肇事,应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但这里的醉酒是指普通醉酒而言。因为这些普通醉酒的肇事者,他在作案时仍能保持对周围事物接触和判断能力,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仍保持辩认和控制AB力。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另一种称为异常醉酒的急性酒中毒,即复杂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本文就复杂性醉酒进行讨论。
出处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1992年第4期154-157,共4页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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