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会的运行有内标制与外标制之分,合会的种类有单线性与团体性之别,前者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计算,后者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是确保合会融资、蓄储、互助合作功能正常发挥,合会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性基础。合会风险的制度性化解与安排亦根源于此。
出处
《亚太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6-88,83,共4页
As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基金
公安部2003年立项科研课题"合会及其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C类)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