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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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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05A期64-64,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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