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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香港引用“设计及建造”合同格式兴建公路工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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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香港,基建工程传统是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负责兴建。首先是进行工程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其后就进行细部设计及建造阶段。这些阶段都由业主掌管。在工程招标前,所有建造要求、工程合同、详细设计及施工图都应已做妥。
作者 刘正光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05年第5期43-46,共4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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