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审理其他涉外民事案件一样,应注意到涉外民事案件特有的调整方法及其法律适用方法。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有规定以及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我国依法保护外国人知识产权的影响等,在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司法实务中,又要注意到一些特有规则的运用。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法律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关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33-3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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