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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转让与托运人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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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C&F神户,付款方式为买方仓库检验后10天T/T付款,提单载明通知方为乙公司。此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交承运人丙公司承运,丙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该公司的格式提单给甲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交接条件为整箱货,堆场至堆场。提单经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
作者 林泽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04-10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张希舟.“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N].《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日.
  • 2.Crooks V.Allan案[1879]5QBD[Z].,.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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