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为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留下了空间,而国家经济职能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等受国家发展道路和经济法律传统的影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各国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对经济运行也进行着一定程度的干预,只不过干预的范围、程度和方式有所差异而已。同时,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经济法即是法治国家为规范国家行使经济职权,防止国家经济职权滥用,和干预市场经济而创设的法律制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19期64-72,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