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劳动者或其代表在与雇用者的交易对价中不只是交易的成功与失败问题,而是与其雇用者的定向争执。争议处理的程序是一个有机系统。劳动争议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意识到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不同,并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总体来讲,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仍是混沌的,突出地表现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上,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劳动争议及其相关程序,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进行评析,以期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的顺畅。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19期130-140,共1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