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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法官逐级择优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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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暂行办法》,规定上级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或某些专业性强的审判领域急需的法官职位,应逐步做到全部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产生。中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3年:高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3年.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5年第3期122-1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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