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实践中,有不少民警对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刑事传唤与民事诉讼上传唤的区别尚比较模糊,致使在日常的侦查办案中对刑事传唤存在种种误区。需要明确:一、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二、刑事传唤不是适用拘传的必经程序。三、刑事传唤不存在先行口头传唤。要走出刑事传唤上存在的种种误区,关键是走出刑事拘留的误区,还刑事传唤的本来位置,特别是还刑事拘留的本来位置。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