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本文主要对该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或交出及其告诉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已有观念进行辨析,澄清侵占罪的对象范围,即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不应局限于合法占有,而应解释为事实上持有控制;区别遗忘物和遗失物,二者不能混同;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明确和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两种类型。其次,论证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侵占罪必要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最后,简单阐述了侵占罪的告诉问题。
出处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1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Jiaozuo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