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诉讼"的特性。侦查诉讼化的实现,适当限制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使其不能成为随意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侦查权和较为全面的针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防御权;赋予法官以司法审查权,以防止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行为,并在非法侦查行为发生时给予否定的评价。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以诉讼化为目标重建我国的侦查制度。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