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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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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分别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可作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后者是亲自参加诉讼的能力,二者构成了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由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来,却又与之有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从而构成了具有独立地位的程序法上的主体理论。
作者 杨柳青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法学》 2005年第2期80-84,共5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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