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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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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5年第3期F003-F003,共1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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