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方式。仲裁是进入诉讼阶段的必经程序,即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的情况下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史上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不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在“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中,单一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方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出处
《池州师专学报》
2005年第2期49-50,共2页
Journal of Chizhou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