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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好意施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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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甲系一货车主.某日雇司机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许之。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之车相撞致乙受伤。交警队认定。甲与丙各负一半事故责任.乙无责任。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准甲搭便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于运输途中甲与他人不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
作者 洪彩霞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5年第1期79-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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