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是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党员留党察看、缓期登记、暂缓登记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二是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或劝其退党的党员,或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性质十分严重,应当停止其组织生活。三是党员干部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如有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错误严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四是党员如触犯法律被劳教,虽没有被开除党籍,但应停止其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