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中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部分,其具体对象分别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中作了规定。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这些保护对象,中国分别制订了有关法律。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4年第3期3-12,共10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