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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商标注册制度的现状与前景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sp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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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应当保护服务商标,但未要求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我国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商标法》已将服务商标纳入了该法的保护范围,使服务商标在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步入了受法律保护的轨道。无疑,这将有助于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作者 魏振芝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4年第3期72-76,共5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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