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专利与商标》1994年第3期刊登张清奎先生题为〈试论用通式表示的化学物质专利申请的审批原则〉一文对于我国自开放化学物质专利保护后的化学专利申请的查审原则作了评述和探讨,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但对该文中的观点笔者有两点不成熟的看法,现提出与张先生商榷,并同时向化学专利界的其他同人请教。张文强调化学是实验学科。化学物质发明仅靠技术构思无法完成,必须通过实践检验。因此,实施例在化学专利申请的审查中有十分突出的作用,即权利要求的范围要受到实施例支持的制约,这无疑是正确的。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4年第4期54-57,共4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