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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何看待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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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作者 李勇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05年第17期13-13,共1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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