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业保安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转承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的内部安全保卫职责,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一个表现。通过保安公司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很好地维护了委托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然而在执行安保职务的过程中,由于个别保安自身素质的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委托单位、保安公司及保安人员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剖析,就三者的责任负担形式进行了着重阐述。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113-114,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