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因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结算代销文教用品为价值10万元。并于2001年5月作出判决:由实业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将未销售商品退回。不足价值部分以人民币支付货款给我公司。一审判决后,对方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我公司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到了2002年1月中旬,我公司见对方久不履行判决的叉务。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我公司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逐裁定驳回申请,为何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却被法院裁定驳回了呢?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3年第4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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