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 ,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 :在实体方面 ,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 ,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 ,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 ,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 ;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 ,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 ,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