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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公用”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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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在受贿过程中,将部分财物在案发前已全部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引发了“余斌将私受钱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的激烈争议。
出处 《江淮法治》 2005年第7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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