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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签物管合同”为由 业主就可拒交物业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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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03年9月23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售房合同》.后直接从开发商处拿到了钥匙,正式入住小区;程某入住小区后,物业公司多次找其欲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但都被程某拒绝。之后物业公司通知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程某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合约为由,声称未欠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作者 梁柱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5年第6期52-54,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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