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镜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即构成轻伤,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案例1:刘某于2001年8月21日被他人打倒在地,用脚踩其脊背,检验时看不到有软组织肿胀、皮下出血或皮肤损伤,但是血尿持续2周.案例2:赵某于2000年3月23日被他人打伤,于4月10日到本法医室验伤,出具医院尿检化验单BLD(+++),从3月23日持续到4月9日BLD(++),4月10日本室化验BLD(-),镜下未检见红细胞.从这两个案例反映出该鉴定条款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