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表径流减少了,地下水因雨水不再渗透到以前那样的深度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充"。结果,埃塞俄比亚的超常洪水和意外干旱增加了,并影响到尼罗河下种河岸地区的农业及居民地。因为埃塞俄比亚97%的土地是沙漠并且每分钟要出生3个以上婴儿,所以每漓水、每块淤泥都是重要的。然而,因为环境恶化及不良的水管理,盐演化在加重。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植物根区盐演化并导致植物死亡。这些问题因人口增长及尼罗河地区的耕地丧失而进一步加重了。因而,土地退化、沙漠化、财政限制及政策不稳定引起了这一地区的担忧。尽管在1891、1902、1929、1959、1967和1993年签署了7个关于尼罗河水资源利用的重大协议,但无一包括埃塞俄比亚在内。甚至1993年的协议也既未更多地考虑埃塞俄比亚人的利益,也没有保护其自然资源的内容。遗憾的是,在河流流域方面尚无可使水的供应者与使用者之间达成协议的完善的国际法。引人注目的是,埃及和苏丹——并非青尼罗河水资源的供应者——是使用者,而埃塞俄比亚的权力被剥夺了。直到1992年,埃塞俄比亚不到90000hm^2的土地可得到灌溉,几乎都不在青尼罗河水系范围之内,而埃及在尼罗河谷有3.2×10~9hm^2灌溉土地。显然,在利用水资源促使国家发展方面,埃塞俄比亚正在丧失区域性的和天赋的权利。另外,埃塞俄比亚也缺乏水文数据、资金、现代化技术,以及国际组织和援助国的支持。相反,埃及在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下,有先进的技术和河流—流域资料,并且政府最优先考虑水力技术和水控制问题。今天的现实是,尼罗河下游沿岸国家正在要求更多的水而又不为青尼罗河流域已退化环境的恢复做出贡献。概要在没有了解自然和人文环境的情况下,水的需求量在增加:既没有国际性的法律规章,尼罗河沿岸国家也没有达成实质上的协议。如此,水资源利用可以是在保护基础上的开发,也可以是取竭用尽。这里选择了4种方案来描述水资源的利用: 方案Ⅰ:埃塞俄比亚可能要求对自本土输往苏丹和埃及的巨量的细粒淤泥课以重税或出口关税。方案Ⅱ:埃塞俄比亚可能建立大坝和现代化灌溉系统。如果大坝大到足以拦蓄主体体积的水,大部分淤泥将沉积在水库中。这将迫使苏丹和埃及与埃塞俄比亚签订水资源条约。然而,修建如此巨大的堤坝和灌溉系统的先决条件是:本地区和平安宁,可观的资金和大批专家,稳定的和获广泛支持的政府,周密制定的计划和战略,以及国际组织财政和道义上的支持。方案Ⅲ:如果目前的环境退化继续下去,就会导致严重的土地荒漠化、干旱、意外的强烈洪涝以及农业低产。这些都将引起百姓迁移、严重饥荒,尼罗河上、下游沿岸国家都不可避免的发生人及动物死亡。方案Ⅳ:强调长期和短期水资源利用策略的可持续性。如果尼罗河上、下游沿岸国家联合起来,缓解环境威胁尚有可能。为了通过可持续的、保护基础上的发展项目来利用水资源这一共同利益,他们必须分担义务并下定决心改善青尼罗河流域的环境。这样一种共识可能使埃塞俄比亚改为修建小型堤坝和村庄或家庭水平上的灌溉系统。这样的堤坝造价较低,易管理,易维持,在水能利用上是有效的,并可提高农业产出。为堤坝和灌溉设施选址的主要准则是要了解水文、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等。小规模堤坝和灌溉系统不会影响水流,会减少输沙量——这是尼罗河下游沿岸国家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尼罗河上、下游沿岸国家继续喋喋不休于所谓国家的和地区的"水权",更严重的环境退化就将临头了。顺应自然规律、持续利用有效的水资源是正确的选择。如果尼罗河上、下游沿岸国家想生活在健康的自然环境中、扩大生命支持系统、拥有政策上的稳定性及可持续的未来,那么自然规律将迫使他们必须生活在可持续性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