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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竞业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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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的竞业行为是指董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或与相竞争的营业的行为.竞业行为对公司利益有造成危害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受到各国公司法的规制.只是现代各国公司法不再倾向对竞业行为的绝对禁止,而是通过程序上的公正——董事的披露义务与公司机关的批准或追认来有条件允许竞业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了对竞业行为的禁止,该条立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将结合国外立法、学说予以探讨.
作者 黄芬
出处 《行政法制》 2005年第2期30-3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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