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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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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自然存在包括肉体和精神两方面,对人的自然存在的保护应该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应承认精神权的独立性。精神损害是以精神权为侵害客体的民事侵权的必然法律后果,而不是侵害其它权利的民事侵权的偶然后果。区别侵害精神权的民事侵权和其它民事侵权,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侵权种类,有利于精神权的保护。
出处 《理论界》 2005年第7期86-87,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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