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儒家伦理文化逻辑结构的分析,文章认为儒家伦理文化具有与法律规范同样的逻辑结构,都是以行为后果保障行为标准的实现,因而其调整机理相同。儒家先哲以社会秩序的要求为儒家伦理规范的行为标准,将伦理评价与人的精神性高级需要相统一,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以解决这一冲突,将群众身边言行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人树立为理想人格供社会公众学习,从而使该伦理要求成为一种大众共享文化。其缺陷是儒家伦理规范的实施在流动、匿名、价值多元与宗教信仰自由的现代社会缺乏可靠性,无法为社会提供可靠的预期,法律规范的调整正好克服了这一缺陷。
出处
《理论界》
2005年第7期145-147,共3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