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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明确禁止类财务行为问题处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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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企业挪用、拆借邮政储蓄资金、汇兑资金和中间业务资金,超越权限、超范围擅自对外拆借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各种融资行为的,责令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 《通信企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21-21,共1页 C-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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