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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纳税人期盼“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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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7月,一建筑安装工程老总到英国驻华大使馆办理其儿子到英国读书的签证,当外交官询问其经济状况时,该老总介绍:他是民营企业家,每年有100多万的个人收入。完全具有为被担保人支付学费的经济能力,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收入来源合法。外交官说:不能单凭你说,需要出具证明你个人收入规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个人所得税“税单”。由于该老总是转包别人的工程,其税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是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他手中没有“税单”,税务部门也没有以他名义缴纳个税的凭证,后来他只能改用其他方式作为经济担保。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需要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一个“普通”事例。
作者 陈惠林
出处 《湖南地税》 2005年第3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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