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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中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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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1年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政企分开,对原有实际行使企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进行了大规模撤销。并转换为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原以行政手段管理控制企业转换为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起出资关系进行管理控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出资关系。但是,这种转换过程引发了一系列基于出资责任、原行政机关遗留的民事责任等诉讼。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4-10,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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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曹士兵 我t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 李田光主编.“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A].我t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李田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三卷[C].,.第99页.
  • 2.《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14条.[S].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2月19日..
  • 3经贸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第9条[Z].,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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