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上,权利凭证上如登记为一人,此为显名共有人,另一方则为隐名共有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时,通常情况下交易第三人无须注意某项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的特别义务,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实体上有处分权,形式上彼此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会遭遇物权与债权制度选择的交锋,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利益分配对未行使处分权的一方保护不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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