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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必须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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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根据这一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
作者
张晓松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5年第7期51-51,共1页
关键词
食品广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暂行规定
广告审查
保健食品
产品功效
健康状况
制定
分类号
F713.8 [经济管理—广告]
F426.8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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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月1日起,保健品不得乱取名,不得乱发布广告[J]
.知识经济,2005(7):8-8.
2
国家食品药监局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不得发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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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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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左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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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7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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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6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总第23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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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政出其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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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5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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