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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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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享有的“否决权”,被称为“大国手中的权杖”。其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安理会对于……(非程序性)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具体来说,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实质问题必须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
作者 黄柯方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5年第7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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