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著作权内容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还同时强调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而且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法和德国法均将发表权作为人身权内容规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法国法的立法体例。但由于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总是与某种财产权的行使相伴随。于是,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性质,同时兼有财产权性质。本文认为,发表权只具有人身权性质,专属于作者享有。而发表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区别,因此,除作者依法行使发表权外,他人也可依法或约定行使。当然发表权有其特殊性,即作为人身权的发表权与其他人身权不同,有“时间性”。同时,虽然发表权的行使与某种财产权的行使相伴随,但其与财产权又有本质的区别,即发表权不能被继承或转让,而财产权则可以。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5年第2期64-67,共4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