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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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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某些配偶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婚姻法》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这种立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目前所应承担的任务。
作者 王冶英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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