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性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再建和清理债权债务,中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却没有启用这种制度,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没有理清楚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对其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重整制度,在此之际,笔者深入分析我国立法机构作出如此重大改革的重要原因及困境企业如何准确认识和定位这个新制度,最后提出对实施该制度前期工作的几点建议.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8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